yunkai云开网页版登录入口_黄海大海洋生态系区城海洋治理法律和政策研论会在青岛举办
本文摘要:11月17日-18日,由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韩国高丽大学全球气候和海洋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黄海大生态系二期项目联合主办的“黄海大海洋生态系区城海洋管理法律和政策研论不会”在青岛举行,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办此次研讨会。
11月17日-18日,由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韩国高丽大学全球气候和海洋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黄海大生态系二期项目联合主办的“黄海大海洋生态系区城海洋管理法律和政策研论不会”在青岛举行,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办此次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此次会议。联合国黄海大海洋生态系项目首席技术顾问郭寅峰、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存捧部长、司法部研究室庄春英研究员、韩国高丽大学Suhyong Chung教授等参加开幕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祥民教授主持会议。在开幕式环节,黄海大海洋生态系(YSLME) 二期项目管理办公室首席技术顾问郭寅峰先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存捧部长、韩国高丽大学全球气候与海洋管理中心郑瑞荣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庞中英院长分别致词,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天宝教授宣告正式成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徐祥民教授为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绿会副秘书长马勇聘为为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本次研讨会也是新的正式成立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首次学术会议,目的促进对区城海洋管理理论的解读,共享关于区城海洋管理的杰出实践中方案,并更进一步探究如何完备法律和政策的概架从而构建更加有效地的管理。
会议设置四个分议题:(1)黄海大海洋生态系区域海洋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2)区域海洋管理模式和机制(3)陆海一体化和区域海洋管理(4)区域海洋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绿会副秘书长在区域海洋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议题环节不作专题讲话,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展开共享和理解。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伤害形势严峻,《2017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表明: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仍然相当严重。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近岸海域优于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分别占到近岸海域的16%、14%、11%和15%,陆源入海污染压力仍较小。
在枯水期、丰水期、平水期,多年倒数监测的55条河流入海断面水质为劣Ⅴ类的河流比例分别约44%、42%和36%,入海河流水质状况仍不容乐观。实践中,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总量较较少 ,主要由: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驳回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环保社会的组织驳回海洋生态环境伤害的民事公益诉讼;3.检察机关驳回海洋生态环境伤害的民事公益诉讼;但这些诉讼中,社会的组织却无缘原告主体:2015年以来,有4家社会的组织驳回6起环境公益诉讼(中国绿发会3起,其余三家各1起),其中5起因原告不适格被上诉,1起调停结案。
在问题分析部分,马勇副秘书长总结主要不存在:(一)涉及法律解读与限于不存在争议 ,尤其对《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经常出现争议性解读;(二)检察机关、社会的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诉讼地位冲突;(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改革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联系和交会未知。他针对性明确提出有关建议:(一)法律或司法解释具体涉海生态环境伤害的公益诉讼属性;(二)创建规范有序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秩序,可以设置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的优先顺位,社会的组织参予可以设置前置程序,但绝不能几乎敌视;(三)具体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四)成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基金接续诉讼资金收益,解决问题继续执行问题,构建公益诉讼目的;(五)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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